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四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四三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0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九六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雙親年邁體弱多病,父親有心臟病,二姊亦患肝硬化病症,需人照料,原審未依其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關於證據裁判主義及自由心證主義之認知,判處上訴人罪刑並宣告強制工作處分,尚欠公正,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重新判決等語。
惟查原判決併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認定上訴人有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並以上訴人有犯罪之習慣,因而維持第一審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連續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刑,並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核難遽指有違背證據裁判主義或自由心證主義之違誤,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