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號

上訴人
北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繁昌
代理人
羅淑瑋律師
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

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者,不在此限。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北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甲○○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填製不實罪及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嫌,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罪,法定刑度較背信罪為重,另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罪,係以國家對商業徵收稅捐之正確性及社會大眾對商業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真實性之信賴為保護客體,私人並非該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自訴,且商業會計法又屬較重之罪,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對於背信等罪部分,亦不得提起自訴,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自已就自訴事實全部為判決),已詳敘其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述於不顧,徒憑己意,稱其亦屬直接被害人及背信罪部分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云云,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