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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一八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董明霈林茂雄張祺祥洪清江吳三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一八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第二

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三六0八、四四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鄧朝耿、黃湘予,同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晚間,在台南市○○路大東夜市,因販賣盜版CD及錄音帶而為警查獲,詎被告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時(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0八號),以證人身分做證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問:認識被告二人?)答:不認識。但之前在夜市擺攤位時有看過鄧朝耿……(問:黃湘予有無販賣?)答:沒有。我昨天看見黃湘予拿東西過去給鄧朝耿。她應並未販賣。之前我在別的夜市也只看過鄧朝耿在賣。」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嫌。惟經審理結果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論處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罪刑部分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㈠、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所稱之「虛偽之陳述」,係指行為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故為虛偽之陳述而言。意即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反於其所見所聞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陳述而言。原判決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係以被告並非警員且要照顧自己之攤位,沒有特地去注意鄧朝耿、黃湘予等人,況當晚夜市甫經開幕又有歌星到場表演,人潮來往,被告與鄧朝耿之攤位相距五十至一百公尺,彼此又須各自照顧自己之生意,則被告不能確定黃湘予是否有販賣等情,並不違背常情。而被告於偵查中證稱:「她應並未販賣」等語,應係被告主觀之推測之詞,難認被告有何偽證之犯意及行為(原判決第三頁第十六行至第四頁第一行),為其主要論據。然原判決所論斷之上開各情苟屬事實,則被告既未注意及黃湘予是否有販賣盜版CD,而於偵查中供前具結後經檢察官訊問:「黃湘予有無販賣?」答稱:「沒有,我昨天看見黃湘予拿東西過去給鄧朝耿,她應並未販賣,……」等語(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0八號偵查卷第六頁背面),其是否未明知反於所見所聞之事項,而故意為不實之陳述,尚非全無疑義。原審就上情未詳予調查釐清,復未說明上情何以不能為不利被告論斷之理由,遽僅就被告所證述內容之片段,論斷說明被告無偽證之犯意及行為,尚嫌速斷,其審理猶有未盡。㈡、無罪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亦應記載其理由,故對於被告被訴之事實及卷內其不利之證據資料,如何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均應詳述其理由,否則即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背法令。檢察官指被告涉有前開偽證罪嫌及第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有偽證犯行,均係以鄧朝耿於偵訊中供承:伊與被告認識約有一年之久,……被告看伊女朋友(即黃湘予)當時哭的很厲害,所以才出面做證等語,堪認被告證稱伊並不認識鄧朝耿等二人,顯非實在,且因同情黃湘予而出面作偽證。又證人沈麗珍於偵查中證稱:伊於晚上七時多去大東夜市,查看有無販賣盜版光碟攤販,第一攤就見到鄧朝耿與黃湘予一起在擺攤……黃湘予曾販賣盜版光碟,並向客戶收錢,然後去巡視有無其他販賣盜版光碟攤販,直到八時許離開……查看時沒看到被告擺攤,被告係伊離開後才擺的等語,而黃湘予亦於偵查中供稱:伊約七時左右拿便當到鄧朝耿攤位等情,足認被告所證述黃湘予拿東西給鄧朝耿之時間,並非實在。又被告與鄧朝耿均自承,兩人攤位相距甚遠,彼此看不到對方等情,則何以被告能確定黃湘予並未有販賣之行為,足認被告結證稱:黃湘予並未販賣盜版光碟等情係屬虛偽之陳述無疑,為其主要論據。原判決就上情未詳予調查釐清,復未說明上情何以不能為不利被告認定之理由,遽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其理由欠備,尚有未合。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三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一八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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