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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七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紀俊乾黃正興劉介民陳東誥趙文淵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七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五六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係前泰吉有限公司(下稱泰吉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變更登記前負責人(現變更登記為溙吉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係品亮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品亮公司)負責人,均明知金字塔宇宙能量水機淨水器之「使用說明書」(含圖形著作、文字著作及編排著作)、「更換陶瓷濾心圖形貼紙」均係告訴人嘉賓國際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猶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於八十八年二月間向告訴人買入三十五台之「金字塔宇宙能量水機」後,未經告訴人之授權,將上開「使用說明書」予以改作,並重製該「更換陶瓷濾心圖形之貼紙」,使用於泰吉公司、品亮公司所共同生產、銷售之高波動宇宙能量礦活水機,並以之為常業。因認被告等所為,均係違反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下稱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嫌。

惟經審理結果,認該案件之告訴業經撤回,因而撤銷第一審所為關於被告等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公訴不受理。固非無見。

惟查:告訴乃論之罪,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犯罪事實之全部,此即所謂告訴之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因其效力之判斷,法律無明文規定,自應衡酌訴訟客體原係以犯罪事實之個數為計算標準之基本精神,以及告訴乃論之罪本容許被害人決定訴追與否之立法目的以為判斷之基準。犯罪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時,若其行為為一個且為一罪時(如接續犯、繼續犯),其告訴或撤回之效力固及於全部。

但如係裁判上一罪,由於其在實體法上係數罪,而屬數個訴訟客體,僅因訴訟經濟而予以擬制為一罪,因此被害人本可選擇就該犯罪事實之全部或部分予以訴追,被害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為告訴或撤回,其效力應不及於全部。依原判決所認定,被告等意圖銷售營利,將告訴人所有之前揭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淨水器產品說明書」予以改作,及重製「更換陶瓷濾心圖形貼紙」,其改作及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物後,再隨產品出售之犯行,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九十二條之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應從一重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重製罪處斷。而告訴人於偵查中除告訴被告等違反前述著作權法外,另告訴被告等仿造其公司亦取得著作權之「六字大明咒標籤」,同違反著作權法,此部分與前揭改作「淨水器產品說明書」及重製「更換陶瓷濾心圖形貼紙」之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同屬使用在同一活水機上,其間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且上開之罪,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見原判決理由三、五)。如果無訛,因告訴人於偵查中僅就所告仿造「六字大明咒標籤」部分,具狀撤回告訴(見偵查卷第六一頁),揆諸首開說明告訴人上開撤回告訴之效力顯未及於其他部分。原判決遽謂「告訴人對一部犯罪事實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全部,均發生撤回之效力」云云,即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即非無據,而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本院九十一年台非字第六一號判決,係告訴人就被告自八十七年六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止,連續侵害同一著作權之全部犯罪事實,撤回其所提之告訴,則該撤回告訴之效力,自及於被告上開期間內,多次經警查獲之部分犯行。因該判決之基礎事實與本案不同,尚不得比附援引,併予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趙 文 淵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七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