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0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0號
- 上訴人
- 甲○○
5樓之22(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士林
分監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六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甲○○不服原審論處其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但其上訴意旨僅以:「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為唯一理由,而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