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淳淙張春福呂丹玉洪昌宏韓金秀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0號

上訴人
甲○○

            5樓之22(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士林

            分監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六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甲○○不服原審論處其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但其上訴意旨僅以:「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為唯一理由,而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韓 金 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0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