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0八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張淳淙張春福呂丹玉洪昌宏蔡彩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0八號

上訴人
甲○○

            20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二六七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據證人陳榮村證稱:上訴人傾倒廢棄物之處所係屬「死路」,且被發現時,所駕卡車之車頭「打死」,無力迴轉等語,可見上訴人辯稱係因迷路而至該處,不料車輪陷入泥淖,無法運轉,不得已始分二次傾倒廢土,以求減輕車重,期能順利駛離,何有任意傾倒廢棄物之犯罪故意?況該處係墳區,上訴人縱有傾倒廢棄物,既僅約十四(立方)米,實無令該處環境致生污染之虞,原審竟予論罪處刑,其認事用法均有違誤云云。惟查: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此項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憑己意指摘為違法,而資為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本件原判決主要係依憑上訴人坦承:確有傾倒營建廢棄物於行人稀少之山區○○道路盡處;證人即承辦警員李仲晏供證:伊係根據筍農報案稱上訴人於早上五點多偷倒廢土而前往查獲,上訴人所駕車輪深陷泥洞,車頭卡住,故未離開現場,並承認上情;清潔隊員陳政誠、劉維銘一致指證:現場廢土顯示係自上訴人之車所傾倒,因為其卡車車斗呈半舉狀態,車尾即有廢土各等語,復有台北縣五股鄉清潔隊稽查工作紀錄表、台北縣違規使用山坡地涉及違反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現場會勘紀錄、現場照片、勘驗照片、顯示現場土地屬陳俊有及中華民國等所有,經編列公告屬山坡地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資料暨台灣省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並對於上訴人矢口否認犯罪,所為廢土本係要售給「張先生」種植生薑使用,卻迷路而車陷泥淖,為求順利駛離,始為棄土,其土既非廢棄物,亦不致造成污染,無主觀犯意,復乏客觀危害云云之辯解,則以上訴人在警詢及偵查中並無迷路之說,更坦言「載一次(新台幣)三千一百元,老闆叫我載至何處,自己決定」,衡諸其棄土處係墳區,附近無人種植生薑,業據檢察官到場履明,製成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證人即台北縣政府農業局人員楊志仁並證稱現場之廢土,乃屬建築廢棄物,不能供農用等語,復參以上訴人既非依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合法處理廢土,自應認係廢棄物,不因其棄置地點偏僻,而改變其已造成污染之客觀事實,有行政院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五二一0九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環署廢字第0九二00三七五五0號函在案可按,足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詳加說明。所為事實認定及得心證理由,俱有卷內各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自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漫指其認事用法均有違誤,且猶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殊難認為已具備適法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依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蔡 彩 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0八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