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號

強盜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張淳淙張春福呂丹玉洪昌宏蔡彩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九八、三二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確係單獨一人對被害人C女(基本資料詳卷)強制性交未遂,詎C女竟自導自演、偽證尚有另一名共犯,原審予以採信,要與事實不符;且上訴人係趁C女不注意,自其背後拉扯下C女皮包,旋即逃走,應屬搶奪行為,原判決竟以強盜罪論擬,自非適當;本件確實疑點重重,上訴人遭刑求而受冤,請明察上訴人絕無強制性交未遂之犯行,C女應構成誣告及妨害名譽罪云云。惟查:本件原判決主要係依憑C女在偵查中明確證稱伊遭上訴人拖至路邊草叢,強脫褲子,並掀開上衣,另有一人則抓住伊雙手,不讓伊抵抗,撫摸伊胸部及下體,當上訴人脫自己褲子時,伊手機響起,適時向伊男友求救,上訴人等始逃走,臨走前,尚將伊皮包強行取走等語,核與上訴人在警詢時之自白相符,採取C女頸部唾液鑑驗結果,亦判定有二人以上之DNA,有鑑驗書在案可徵,益見上情不虛,上訴人未遭刑求,復經勘驗其偵查中之錄影帶足憑,上訴人在偵查中尚自白將手指插入C女陰道內,衡諸C女供稱伊當時太過緊張,有無手指插入陰道之情,伊無印象等語,乃依罪疑惟輕原則,認定強制性交未達既遂程度,至強盜財物部分,迭據上訴人在歷審中直承不諱,且有C女因受強盜致背部遭抓傷之照片在卷可參,證人賴佳宜亦證實伊所持之C女行動電話,係上訴人所交付者等證據資料,乃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第三項所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就此二部分分別論處上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罪刑及共同對於女性以強暴而為性交未遂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所為之事實認定與得心證理由,俱有卷內各證據資料可稽。原判決對於上訴人僅承認強盜之事,卻否認強制性交,先以祇是強制猥褻置辯,另改稱伊係單獨下手,再翻稱伊既未脫C女褲子,亦未撫摸其下體云云,如何不可採信,亦已依卷內證據資料詳加指駁、說明。衡諸C女既在上訴人與其共犯以強暴手段控制下,強欲性交,自已達於無法抗拒程度,則上訴人旋即進而取去C女皮包等物,C女自無抵抗能力。上訴意旨對於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憑己意,漫事指摘,且猶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殊難認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依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蔡 彩 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