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七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公共危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交附民上字第四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以外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乙○○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確定。乃上訴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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