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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一六號

偽造文書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增福邵燕玲張清埤陳世雄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一六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CA. 91108, U.S.A.
被告
辰○○

      威 廉

      即 Major Williams, Jr.

          Franklin St., San Francisco, CA.

      丙○○

      即 Leslie R. Lopez

          944255 Sacramento CA. 94244 U.S.A.

      戊○○

      即 C. Bernard Kaufman

          U.S.A.

      庚○○

      即 Andrew Castellano

          Pasadena CA. 91030 U.S.A.

      辛○○

      即 Cydney Tabor Batchelor

          Ave. San Francisco, CA. 94143 U.S.A.

      壬○○

      即 Donald Robert Steedman

          CA. 94102 U.S.A.

      癸○○

      即 Elizabeth M. Avila

      多 賓

      即 Irene Dobbins

          CA. 94102 U.S.A.

      子○○

      即 Judy Harrison

          CA. 94102 U.S.A.

      丑○○

      即 David S. Wesley

          Long Beach, CA. 90802 U.S.A.

      寅○○

      即 Eugene W. Brott

          Vanness Ave., 28th Floor, San

          Francisco, CA. 94102 U.S.A.

      丁○○

      即 Edward Y. Kakita

          90012 U.S.A.

      己 ○

      即 Paul A. Turner

      艾 蔘

      即 David Stuart Eisen

          Los Angeles, CA. 90071, U.S.A.

      午○○

      即 Gerald Varno Hollingsworth, Jr.

          U.S.A.

      落 賓

      即 JoAnn Earls Robbins

          Blvd. #1600 Los Angeles, CA. 90025,

      乙○○

      即 Linda Oliver

          CA. 00000-0000 U.S.A.

      卯○○

      即 James William Obrien

          CA. 90015 U.S.A.

      未○○

      即 William Foster Highberger

          CA. 00000-0000 U.S.A.

      巳○○

      即 Vaino Hassan Spencer

          Angeles, CA.90013 U.S.A.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一號,自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自訴被告等人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之洩密、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第三百十三條之妨害信用、第三百十六條之洩漏業務上秘密、第三百十七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及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等罪嫌。原審係維持第一審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諭知未○○(即William Foster Highberger )、巳○○(即Vaino Hassan Spencer)部分自訴不受理,及第一審於八十七年三月九日諭知被告辰○○無罪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各該部分之第二審上訴;另又撤銷第一審於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及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分別論處被告威廉(即 MajorWilliams, Jr.)、丙○○(即 Leslie R.Lopez)、戊○○(即C.Bernard Kaufman)、庚○○(即Andrew Castellano)、辛○○(即Cydney Tabor Batchelor)、壬○○(即 Donald RobertSteedman)、癸○○(即Elizabeth M. Avila)、多賓(即Irene Dobbins )、子○○(即Judy Harrison)、丑○○(即DavidS.Wesley )、寅○○(即Eugene E. Brott)等人,及被告丁○○(即Edward Y. Kakita)、己○(即Paul A. Turner)、艾蔘(即David Stuart Eisen)、午○○(即Gerald Varno Hollingsworth, Jr.)、落賓(即JoAnn Earls Robbins)、乙○○(即Linda Oliver)、卯○○(即James William Obrien)等人以共同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刑部分之判決,改判諭知各該被告部分均自訴不受理;經核均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又上開部分被告等人既非受有罪之判決,是上訴意旨另指被告等人又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偽造有價證券、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誣告及其他罪名部分(下稱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部分),與之即不生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且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部分未經原審判決,自不得提起上訴,該部分之上訴亦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一六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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