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三0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三0號
- 上訴人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顧慕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原審係依牽連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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