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0七號

贓物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0七號

再抗告人
甲○○

上列再抗告人因贓物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一0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贓物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聲請撤銷檢察官駁回其聲請發還扣押物處分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其實不得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0七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