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三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永茂洪文章蘇振堂蕭仰歸何菁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三0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八四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原判決認定被告甲○○、乙○○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分別論處甲○○、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之判決,改判分別論處甲○○、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刑(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固非無見。

惟按:法院審判之範圍,應與訴之範圍互相一致;犯罪是否起訴,應以起訴書所記載之被告及犯罪事實為準;檢察官起訴書,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苟與其他犯罪不致相混,足以表明其起訴之範圍者,即使記載未詳,法院不得以其內容簡略而不予受理。原判決理由說明:「依公訴人起訴犯罪事實所載『……以口頭詐標會款』等語,均未指被告二人有以偽造標單投標方式冒標,故此部分應未據起訴(起訴書援引法條容有誤載),本院亦無從予以審判,附此敘明」等語(見原判決正本第十六頁);對本件偽造文書部分,敘明因未經檢察官起訴,而不予審判。惟本件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甲○○、乙○○之犯罪事實,除分別記載甲○○、乙○○連續「以口頭先後詐標會款」外,另亦記載被告二人各次冒標會款均「足以生損害於王秋霞」等情;且起訴書所引用之犯罪法條除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外,並引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則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雖未詳細記載偽造文書之事實,但似已表明起訴之範圍包括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犯行,至於該部分之犯罪是否成立,則屬另一問題;原審遽認該部分係未經起訴之事實,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誤。檢察官上訴理由雖未指摘及此,惟此乃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原判決關於詐欺取財部分及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檢察官起訴認與被告等被訴前開偽造文書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應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H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何 菁 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三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