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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號

常業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正庸賴忠星林秀夫宋祺李伯道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維信律師
被告
乙○○

      丁○○

      丙○○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0八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四一、一九二0、三五二四、四0三一、四八七0、五三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乙○○、丁○○、丙○○、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乙○○、丁○○、丙○○,上訴人即被告甲○○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乙○○共同常業竊盜,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丁○○共同常業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丙○○共同常業竊盜,處有期徒刑叁年。甲○○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共同常業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參年,固非無見。

惟查:㈠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關於竊盜犯、贓物犯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及刑法關於保安處分之規定,旨在對於竊盜犯、贓物犯之慣犯或有犯罪習慣者施以強制勞動,以養成正確之工作習慣及謀生技巧,俾日後能適應社會生活,而達教化、治療之目的。又行為人有無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應審酌其行為之常習性、嚴重性、危險性及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比例原則決定之。本件原判決認乙○○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三月間止,所犯竊盜次數計約八十次;丁○○自九十三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三月間止,所犯竊盜次數計約一百四十餘次,丙○○本件自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三月間止,所犯竊盜次數計約三十餘次,被告等人所竊得財物又多變現朋分花用,顯見被告等人均有賴竊盜所得維生,客觀上亦有反覆多次竊盜並賴以為業之事實等語(見原判決第十頁)。如果上開認定無訛,則被告等之竊盜行為,是否已成為生活上之慣行?非無深入探求之餘地。被告等既係賴竊盜為生,似亦欠缺正確之謀生觀念;而其一再竊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架設之電線、風雨線達數十或百餘次,其行為是否不具嚴重性、危險性?及對其未來有無期待性?此攸關被告等應否宣付保安處分之判斷,自應妥適斟酌,詳加說明,原審未加審究,遽以乙○○、丁○○、丙○○三人無犯罪習慣,故不予宣告強制工作等語(見原判決第十四頁第五行),自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誤。㈡刑事判決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事實審法院對於被告之量刑,應依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之各款情狀為量刑輕重之標準,期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查乙○○、丙○○均無犯罪前科,所犯竊盜次數依序約為八十次及三十餘次;其等犯罪之情節,較之竊盜次數高達一百四十餘次,且為累犯之丁○○應屬較輕;原審於量刑時,均以審酌該三人事後均坦承犯行,為其輕重之唯一標準(見原判決第一三頁倒數第二行);但對於因累犯而加重其刑,且情節較重之丁○○酌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對非累犯情節較輕之乙○○反酌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輕重明顯失衡;其對於丙○○所量處之有期徒刑三年之刑期,是否失之偏執,而有違比例與平等原則,均待研求。㈢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而應諭知沒收者,必以該等物品與犯罪之間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原判決於判處丁○○、丙○○、甲○○罪刑時,併就該判決附表三所示犯罪工具(包括蔡○龍所有之編號二所示之犯罪工具)均諭知沒收;但依該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丁○○、丙○○並未與蔡○龍共犯竊盜犯行;甲○○亦未與蔡○龍、吳○壽有共犯之情;而於諭知沒收時,將蔡○龍、吳○壽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一併諭知沒收;但未敘明憑以宣告沒收之依據,自嫌速斷,而難以昭折服。檢察官對乙○○、丁○○、丙○○之上訴及甲○○對其個人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各該部分不當,均非全無理由,應認該等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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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宋 祺

法官 李 伯 道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