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董明霈林茂雄張祺祥吳昆仁蕭仰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四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八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又雖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若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開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理由係記載:「一、上訴人甲○○認為原審科刑太重。二、上訴人甲○○所犯毒品案件,固屬不法,但犯後深知悔悟,於庭訊中皆坦承認錯,而原審法院卻未依上訴人甲○○犯後之態度而減輕刑期,懇請貴院能重新審酌,從輕判決,以勵自新」等語。惟第一審判決於量刑時業已審酌「上訴人於犯後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而於法定刑內量處其刑,上訴意旨所指,顯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因認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不合法定要件,而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已詳予論述其法律上之依據,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所謂違背法令之情形。按原判決既以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不合法定要件,而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自無再為實體調查審認之餘地。上訴意旨對原判決如此論斷,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未具體指摘,徒憑己意為實體上之爭執,以上訴人本件犯罪時間,係在前案犯施用毒品罪經過五年之後再犯,原判決未詳予調查,是否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將上訴人送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難認係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執為指摘之適法上訴第三審理由。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蕭 仰 歸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四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