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0九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張淳淙劉介民張春福林俊益徐文亮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0九號

上訴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選上更㈠字第一八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五、八、一三、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經比較刑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新舊規定後,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科刑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為論罪科刑、適用法律之基礎,故凡與適用法律有關之事項,必須詳加認定、明確記載,然後於理由內敘明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方為合法。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移列第九十九條)所規定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具有投票權之人為行為人賄賂之對象;是行為人賄賂對象是否具有投票權,為構成犯罪要件之重要事實,攸關犯罪構成要件之該當性,自應於事實欄明確認定,始足為適用法律及判斷其適用法律是否適當之根據,並應於理由內詳為說明此項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原判決事實雖認定上訴人二人與柯金德共同基於為柯金德賄選之犯意聯絡,邀集有投票權之人,免費招待其等旅遊並提供餐飲,以此方式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定其等投票予柯金德之一定行使,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安排遊覽車搭載具有投票權之莊榮春等人及其家屬共計一百餘人,前往旅遊、參觀、招待食宿,共計花費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二千二百元等情。如果無訛,似認上訴人二人交付不正利益行賄之對象,計有莊榮春等人及其等家屬共一百餘人。然原判決就上開一百餘人是否均係有投票權之人,並未明確認定,致此部分之事實尚欠明確,本院就此部分無從為適用法律當否之判斷;且原判決未於理由內對賄選對象之莊榮春等人及其等家屬共一百餘人是否俱為有投票權之人,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交付賄選階段,除行賄者有實行交付賄賂行為外,因對收受賄賂者,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有投票受賄罪之處罰規定,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以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雖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仍須於行賄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受交付之相對人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收受,其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始克成立,行賄者方成立交付賄賂罪。如行賄者與受賄者無此意思合致或被拒絕時,則祇成立行求賄賂罪。故有罪判決之事實內,對賄賂對象之有投票權之人就行賄者所交付賄賂之目的有無認識?是否有受賄之意思而收受不正利益或賄賂等犯罪構成要件有關之事項,自應明確記載,並於理由內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與理由,方為適法。原判決於理由內記載大部分人根本不知此次活動目的為何,僅知為免費招待之旅遊行程,亦未參加此次活動之講習課程等語(原判決第八頁第六至八行)。如果屬實,則莊榮春等人及其等家屬共一百餘人,對上訴人二人交付不正利益之目的是否均有認識?是否皆具受賄之意思而收受不正利益?均有進一步研求之餘地,原判決就此並未於事實欄明確認定,本院亦無從為其適用法律當否之判斷依據;且原判決亦未於理由內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與理由,仍有理由欠備之違失。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相關條文有所移列;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使其褫奪公權之期間有所依憑始為合法;刑法有關褫奪公權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亦有修正。更審時宜併注意及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林 俊 益

法官 徐 文 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0九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