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5,1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七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增福張清埤陳世雄蔡國在段景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七號

上訴人
乙○○
選任辯護人
王迪吾律師
號18樓

      董德泰律師

      張藝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六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七七七、九0二六、一四九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乙○○與黃堯、甲○○(以上二人業經判決確定)原分別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資訊通信研究所(原為第三研究所,下稱資通所)「天頻計畫」主持人、計畫管理組組長、系統工程組技士,上訴人職司規劃國軍衛星通信系統(包含規劃、設計、發展及籌建)業務;黃堯職司計畫管制、採購案的執行管制、預算管制、型態管制及時程管制等業務;甲○○職司通信研發業務,於民國八十八、八十九年間為海軍規劃「衛星通信作戰情傳網」系統,經辦「艦用型艙外系統」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甲○○在此採購案中並負責測試所購得軍品,均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系爭採購案因國內並無廠商有能力製作,且因規格、系統整合問題,中科院資通所乃指定向美國TeL systems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下稱TSI公司)議價採購,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該採購案之核心裝備「收發器次系統」型號由原定的TRK925型變更為TR2000型,且延遲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才將收發器次系統TR2000型六十二套(一百二十四部)運抵桃園中正國際機場,並存放至中科院坐落在台北縣三峽鎮之三峽系統製造中心。國防部採購局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發文通知中科院設備供應處履驗組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上址驗收,要該處指派相關人員到場會同驗收。上訴人、黃堯、甲○○在得知驗收日期後,三人明知採購之軍品在開箱點收數量後,應經實際測試合格後,才可申請核發貨款,竟因當年度預算必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且系爭採購案軍品若未如期裝置在軍艦上,將影響九十年三月間之漢光演習,經黃堯口頭向上訴人報告,並與上訴人研究處理方法後,因廠商有保固期限,如測試發現有問題,尚得要求廠商於保固期間內進行修復,為爭取時效,決定不測試先辦理驗收請款事宜。而共同基於登載不實公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由黃堯至三峽系統製造中心與國防部採購局人員點收六十二套收發器次系統TR2000型後,在當日中午回到桃園縣龍潭鄉○○路中科院三三一館,於七樓辦公室向甲○○告知要跑公文先辦理驗收結案,要求甲○○擔任該案驗收結案之承辦人,詎甲○○明知黃堯並非系統工程組之人員,不負責檢測業務,且黃堯向甲○○索取職章之目的,係以甲○○為系統工程組人員可進行檢測,得以利用甲○○名義虛偽填載相關檢測報告之公文書,竟與黃堯、上訴人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甲○○同意由黃堯取走其之職章,並交付前三批「艦用型艙外系統」相關測試資料,俾供非技術人員之黃堯得知如何於相關檢測公文書上為虛偽之登載,黃堯旋即回辦公室,於同日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許,於以不知情之計畫管理組組員李泓斌為承辦人之中科院發文予國防部採購局函稿之公文書上,虛偽登載「承商已交運案內所有裝備完成,經細項清點結果與合約品項相符,功能驗測結果與合約規格品項相符。」之不實內容,並蓋上甲○○、黃堯之職章(因斯時尚未偽造完成十三張不實內容之收發器暨高功率降頻放大器測試結果紀錄表,故須蓋用技術人員甲○○職章用以擔保),復接續於同日十三時十分許,再以甲○○名義製作「第三研究所器材檢測報告表」之公文書上,虛偽登載「廠商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運交六十二套(一百二十四部)收發器裝備,經抽樣百分之十與其他裝備進行整合驗證測試,以確認全套裝備是否運作正常,經測試結果均達要求合約規格」之不實內容,送交不知情的系統工程組組長萬玉文於同日下午二時核章後,再將上開函稿併同上開不實檢測報告表會辦至中科院設施供應組時予以行使。經跑公文人員告知黃堯此種文件無須會辦至中科院院部,僅需在資通所所內設施供應組會辦即可,黃堯乃於同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另於以不知情的計畫管理組組員周麗萍為承辦人之中科院發函予國防部採購局之公文書上,再次虛偽記載「承商已交運案內所有裝備完成,經細項清點結果與合約品項相符,功能驗測結果與合約規格品項相符。」之不實公文書,並同時以甲○○名義重新製作與上開「第三研究所器材檢測報告表」內容相同之不實檢測報告表及以甲○○為測試人之十三張均登載「測試合格」等不實內容之收發器暨高功率降頻放大器測試結果紀錄表,並將上開函稿、第三研究所器材檢測報告表、十三張收發器暨高功率降頻放大器測試結果紀錄表,簽報不知情的系統工程組長萬玉文、設施供應組張愷思、陳福明核章予以行使,並由中科院循一般發文流程,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九時以(八九)蓮茹字第一六一九二號公文通知國防部採購局「艦用型艙外系統購案,承商已交運案內所有裝備完成,經細項清點結果與合約品項相符,功能驗測結果與合約規格品項相符」,請求優先辦理結案,該局乃於同年月三十日以(八九)駒驤字第九五八0號函檢送艦用型艙外系統結報全案貨款計美金八百三十八萬六千元,並附上結報憑證,致使國防部採購局因而支付包括未經測試之收發器次系統之貨款予TSI公司,足以生損害於李泓斌、周麗萍、於其上核章之萬玉文、張愷思、陳福明及國防部採購局對採購案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以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宣告緩刑叁年。固非無見。

惟查:(一)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罪,係以公務員明知不實,故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予以登載而言。原判決認定:黃堯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十二時四十五分許,於以不知情之計畫管理組組員李泓斌為承辦人之中科院發文予國防部採購局函稿之公文書上,及於同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另於以不知情的計畫管理組組員周麗萍為承辦人之中科院發函予國防部採購局之公文書上,為虛偽不實之記載等情。既認上開文書之承辦人分別為李泓斌、周麗萍,則究否屬黃堯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黃堯何以得在他人承辦之公文書上為記載?均屬不明,原判決對此未明確認定,亦未在理由內詳予說明,遽認上訴人與黃堯、甲○○就此部分均應負公務員職務登載不實罪,即嫌失據。又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為成立要件。公務員就所擬之公文為呈判或會簽,乃其職務上之層轉行為,並非自己持用該文書對於內容有何主張,尚與行使有別。至於所擬之公文經核判後發文,仍屬機關之行文,亦非屬該擬辦公務員本於該文書之內容對行文之對象有所主張,即非屬該公務員之行使行為。原判決認定:黃堯上開於以不知情之計畫管理組組員李泓斌為承辦人之中科院發文予國防部採購局函稿之公文書上,虛偽登載,再於以甲○○名義製作「第三研究所器材檢測報告表」之公文書上,虛偽登載,而後送交不知情的系統工程組組長萬玉文於同日核章後,再將上開函稿併同上開不實檢測報告表會辦至中科院設施供應組時「予以行使」。又於以不知情的計畫管理組組員周麗萍為承辦人之中科院發函予國防部採購局之公文書上,為不實之記載,並將該函稿、第三研究所器材檢測報告表、十三張收發器暨高功率降頻放大器測試結果紀錄表簽報不知情的系統工程組長萬玉文、設施供應組張愷思、陳福明核章「予以行使」,並由中科院循一般發文流程,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九時以(八九)蓮茹字第一六一九二號公文通知國防部採購局等情;並於理由內說明以:上訴人與黃堯、甲○○三人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後,復據以「發函行使」云云(原判決第八頁第十四、十五行),而認其有行使上開登載不實之文書行為。揆之上開說明,是否適法?饒堪研求。(二)有罪判決所憑之證據及其說明理由須與卷內之證據資料相適合,否則即屬證據上之理由矛盾。原判決理由謂:黃堯就系爭軍品採購案為免影響預算時程及明年度之漢光演習,而擬以製作已就系爭裝備為測試合格等不實公文書之方式以完成驗收……若黃堯以此方式結案,而事先未得上訴人同意並獲指示,則黃堯行文向國防部採購局辦理結案時,依中科院一般公文流程,上訴人當即知悉而不予以核章,亦無法發文結案云云,資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原判決第七頁第七至十六行)。然原判決並未說明上訴人在何種文件上核章,且依卷內資料,亦未見有何文件係經上訴人核章。原判決上開說明,即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實行構成要件或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因此論以共同正犯,對其具有何種犯罪之意思,及實行何種犯罪行為,應於判決中明白認定,詳細記載,並應依證據證明之。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並未記載上訴人有分擔何種犯罪行為。則原判決論上訴人與黃堯、甲○○三人以共同正犯;並於理由內說明以:其三人就本件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云云。其理由之說明,自嫌失據。(四)有罪之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予採納者,應記載其理由,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所明定,故有罪判決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以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原判決採已定讞被告黃堯證稱:「伊向上訴人報告採購局定在十二月二十八日清點,然因已超過主計單位規定的時間所以無法辦理預算保留,且無法提前驗收,但如果未於年底完成請款事宜會影響預算時程並可能影響隔年三月間漢光演習,所以上訴人便指示伊因為貨物有一年保固期,所以就不要測試,先驗收。伊便去找前三批的測試人員即甲○○,他知道伊要先跑公文,所以將他自己的職章及前三批的準備資料、測試綜合表初稿交給伊,並告訴伊第四、五批內的十五項測試項目,讓伊自己去製作文件」、「伊便向乙○○報告,乙○○要伊解決這件事」云云,資為判決基礎(原判決第六頁第二至十九行)。然查黃堯於原審審理中陳稱:上訴人要我解決這個事情,我用這個方式解決這些事情,上訴人不知道等語(原審卷第一七五頁背面),所供如果不虛,即於上訴人有利。原判決未對此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說明摒棄不採之理由,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有撤銷發回之原因。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原判決對上訴人不另諭知無罪部分,應一併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段 景 榕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七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