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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林永茂吳昆仁蘇振堂蕭仰歸林立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一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八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罪刑(累犯,處有期徒刑六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認定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自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稱:原判決採用證人即警員蘇育賢之證述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但並未給予上訴人詰問該證人之機會,所踐行之程序於法有違。又上訴人與黃智賢、楊明裕並無利害關係,如未經警員蘇育賢之誘導詢問,上訴人何以會無端供述有向其等購買毒品?再販賣毒品須具營利之意圖等要件,僅上訴人供述有向黃智賢、楊明裕購買毒品,並不足以認定其等有販賣毒品之犯行,上訴人之供述並非認定其等有販賣毒品之重要事項,縱屬虛偽,亦不足成立偽證罪,原判決適用法則亦有不當等語。

惟查:原判決依憑上訴人於第一審審理中之自白,證人蘇育賢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卷附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一三號之證述筆錄,證人結文等證據資料,詳為說明上訴人有本件偽證犯行之認定理由,並就上訴人辯稱黃智賢、楊明裕有在販賣毒品,其並未為偽證等語,認非可採,予以指駁。經核俱與卷內資料相符,原判決並無採證違背證據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又被告對於證人之詰問,旨在辨明供述證據之真偽,以發見實體之真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固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但被告如對證人所為之證述不為爭執,證人之供述證據已足為辨明其真偽,雖審判長於訊問證人後,未予被告適當之詰問證人機會,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非無瑕疵,但既不影響實體真實之發見及判決之本旨,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自不得執此為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本件原審傳喚證人蘇育賢旨在查明上訴人於警詢中所供述其有向黃智賢、楊明裕購買毒品,黃智賢、楊明裕等有販賣毒品等語,是否出於上訴人之自由意志,該證人當庭供稱未誘導上訴人時,上訴人在場,並陳稱:「當初這條路線是我報給證人(蘇育賢)的,但是他們沒有抓到,他們確實有在賣毒品,我也確實有講我有跟他們買」等語,即上訴人坦承係其主動提供線報予蘇育賢,有於警詢中供稱黃智賢、楊明裕在販賣毒品等情,依此,原判決乃認上訴人警詢之供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因而採信證人之證述,雖審判長於訊問證人蘇育賢後,未給予上訴人適當詰問證人之機會,但既無礙於辨明證人供述證據之真偽及實體真實之發見,對於判決本旨亦不生影響,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執此指摘,自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又上訴人於上開偵查中供稱黃智賢、楊明裕有販賣毒品,伊曾向其等購買毒品,由張慶龍拿毒品給伊等語,顯係足為認定黃智賢、楊明裕有無販賣毒品犯行之重要事項,其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為虛偽之陳述,原判決論以偽證罪,適用法則並無不當。上訴意旨或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或係就與犯罪構成要件無關之細節,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或係徒憑己見,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係如何違背法令,俱非適法之上訴理由。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林 立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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