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五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0九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不服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其上訴理由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所提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已說明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以上訴人於向警領得原審之開庭傳票時,業已過期,原審未再通知逕行判決為違法云云。惟查原審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準備程序傳票,於同月十三日合法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所屬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於該準備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因其第二審上訴書狀未依法敘述具體理由,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所指,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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