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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0二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正庸林秀夫宋祺陳祐治林瑞斌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0二0號

上訴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之槍枝,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刑鑑字第0960014813號槍彈鑑定書所載,僅以「性能檢驗法」實施鑑定,並未以「實彈試射法」鑑定,未確認擊發金屬或子彈之彈丸單位超過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即憑以認定該槍枝係「仿BERE 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殊嫌率斷。㈡、槍枝必須裝填子彈,始能發揮槍枝之發射功能,本件上訴人同時製造子彈及槍枝,所侵害者,屬於同一社會法益,在刑法之評價上,不應認屬數罪併罰,應構成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原判決未察,竟以數罪併罰論處,於法不合等語。

惟查:㈠、槍枝是否具有殺傷力,其科學鑑定之方法,固有「性能檢驗法(Function testing)」與「實彈試射法(Test firing )」之別,惟兩種方法對於槍枝有無殺傷力之物理鑑識,均屬此專業領域上所認可而受普遍使用之鑑定方法。而鑑定結果之真確性,往往取決於鑑定人是否具備公正立場?鑑定人之專業技能或經驗是否足夠?鑑定作業過程是否周到?等因素而定,鑑定方法本身,難認有何軒輊。至於鑑定人選擇何種鑑定方法實施鑑定,委屬鑑定人裁量之事項,倘所實施之鑑定並無前述公正性、技能、經驗或鑑定作業之瑕疵可指者,即不能僅以選擇鑑定方法之差異,憑空質疑其鑑定結果之真確性。況「實彈試射法」係以「適用之子彈裝填於待驗槍枝實際試射,利用槍彈測試儀,檢測發射彈頭或彈丸速度,計算彈頭或彈丸發射動能及單位面積動能」

,如非制式槍枝,其鑑定之實施,具高度危險性,非有必要,自不能強求以「實彈試射法」替代「性能檢驗法」。本件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所載之槍枝,鑑定機關既認屬「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並非制式槍枝,從而,鑑定人選擇以「性能檢驗法」實施鑑定,核不違經驗法則。上訴意旨並未指出本件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2」所載之鑑定有何攸關鑑定人之公正性、技能、經驗或實施鑑定之過程之瑕疵,其憑空質疑鑑定結果之真確性,不能認有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㈡、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之規定,其所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係指所犯數罪名為一個犯罪行為之結果者而言,如果行為非僅一個,即與該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不符,不能論以想像競合犯。而槍、彈之製造,不可能一體成形,必須分別以數行為為之,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各有其處罰規定,難認符合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本件上訴人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未經許可,製造子彈數犯罪行為,原判決適用數罪併罰及定執行刑之規定,予以論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援引槍、彈之使用情形,認槍、彈之製造屬想像競合犯,殊屬誤會。㈢、綜上,上訴意旨徒憑己見,漫指原判決違法,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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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宋 祺

法官 陳 祐 治

法官 林 瑞 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0二0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