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0 分鐘讀完全文 10,3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二號

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張春福林勤純李錦樑張祺祥邱同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二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三月十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二九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犯附表所列竊盜等十四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四八、九七六、九八一號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二月九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六號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分別判處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等語。抗告意旨略以: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不得違反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第一審判決就抗告人所犯第一審判決附表二二編號一至三五所列竊盜等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刑期共計十年六月)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第二審判決就抗告人所犯第二審判決附表二二編號一至七、十、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二、二三、二五、二七至二九、三一至三三、三五所列竊盜等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刑期共計十年一月)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原裁定就附表所列十四罪(包括第一審判決附表二二編號八、九、一二、一八、二六及第二審判決附表二二編號一、五、七、十、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二),所處有期徒刑(刑期共計四年)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足見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刑期與各刑合併之刑期之百分比,遠高於第一審、第二審判決,不利於抗告人,其定應執行刑裁量權之行使,明顯違反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云云。經查:抗告意旨所指第一審判決就抗告人所犯第一審判決附表二二編號一至三五所列竊盜等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刑期共計十年六月)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第二審判決就抗告人所犯第二審判決附表二二編號一至七、十、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二、二三、二五、二七至二九、三一至三三、三五所列竊盜等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刑期共計十年一月)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月,定執行刑部分均未確定,難認已屬原法院行使定應執行刑裁量權應受拘束之內部性界限。而原裁定係在抗告人所犯附表所列罪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核屬原法院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s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偽造文書 ││ │(判決附表22 │(判決附表22 │(判決附表22 │(判決附表22 ││ │ 編號1) │ 編號5) │ 編號7) │ 編號8)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刑前強制工作3 │刑前強制工作3 │刑前強制工作3 │ ││ │年 │年 │年 │ │├──────────┼───────┼───────┼───────┼───────┤│犯 罪 日 期│96.10月初 │96.10.24 │96.12.3 │96.12.3至4日 ││ 年 月 日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士林地檢署97年│士林地檢署97年│士林地檢署97年│士林地檢署97年││年 度 及 案 號│偵字第1230等 │偵字第1230等 │偵字第1230等 │偵字第1230等 │├─┬────────┼───────┼───────┼───────┼───────┤│最│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8年上訴字第 │98年上訴字第 │98年上訴字第 │97年訴字第748 ││ │ │1196號 │1196號 │1196號 │、976、98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9.2.9 │99.2.9 │99.2.9 │98.1.23 │├─┼────────┼───────┼───────┼───────┼───────┤│確│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定├────────┼───────┼───────┼───────┼───────┤│ │案 號│98年上訴字第 │98年上訴字第 │98年上訴字第 │97年訴字第784 ││ │ │1196號 │1196號 │1196號 │、976、981號 ││判├────────┼───────┼───────┼───────┼───────┤│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99.2.9 │99.2.9 │99.2.9 │99.1.19 ││ │ │ │ │ │(撤回上訴) │├─┴────────┼───────┴───────┴───────┴───────┤│備 註│高檢署99年執保字5號 │└──────────┴───────────────────────────────┘┌──────────┬───────┬───────┬───────┬───────┐│編 號│ 5 │ 6 │ 7 │ 8 │├──────────┼───────┼───────┼───────┼───────┤│罪 名│偽造文書 │ 竊盜 │偽造文書 │ 竊盜 ││ │(判決附表22 │(判決附表22 │(判決附表22 │(判決附表22 ││ │ 編號9) │ 編號10) │ 編號12) │ 編號15)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刑前強制工作3 │ │刑前強制工作3 ││ │ │年 │ │年 │├──────────┼───────┼───────┼───────┼───────┤│犯 罪 日 期│96.12.3至4日 │97.1.1 │97.1.1、97.1.3│97.1.23 ││ 年 月 日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士林地檢署97年│士林地檢署97年│士林地檢署97年│士林地檢署97年││年 度 及 案 號│偵字第1230等 │偵字第1230等 │偵字第1230等 │偵字第1230等 │├─┬────────┼───────┼───────┼───────┼───────┤│最│法 院│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 號│97年訴字第748 │98年上訴字第 │97年訴字第748 │98年上訴字第 ││ │ │、976、981號 │1196號 │、976、981號 │119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8.1.23 │99.2.9 │98.1.23 │99.2.9 │├─┼────────┼───────┼───────┼───────┼───────┤│確│法 院│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定├────────┼───────┼───────┼───────┼───────┤│ │案 號│97年訴字第748 │98年上訴字第 │97年訴字第748 │98年上訴字第 ││ │ │、976、981號 │1196號 │、976、981號 │1196號 ││判├────────┼───────┼───────┼───────┼───────┤│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99.1.19 │99.2.9 │99.1.19 │99.2.9 ││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備 註│高檢署99年執保字5號 │└──────────┴───────────────────────────────┘┌──────────┬───────┬───────┬───────┬───────┐│編 號│ 9 │ 10 │ 11 │ 12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判決附表22 │(判決附表22 │(判決附表22 │(判決附表22 ││ │ 編號17) │ 編號19) │ 編號20) │ 編號22)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刑前強制工作3 │刑前強制工作3 │刑前強制工作3 │刑前強制工作3 ││ │年 │年 │年 │年 │├──────────┼───────┼───────┼───────┼───────┤│犯 罪 日 期│97.2.12 │97.2.15 │97.2.17 │97.2.26 ││ 年 月 日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士林地檢署97年│士林地檢署97年│士林地檢署97年│士林地檢署97年││年 度 及 案 號│偵字第1230等 │偵字第1230等 │偵字第1230等 │偵字第1230等 │├─┬────────┼───────┼───────┼───────┼───────┤│最│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 號│98年上訴字第 │98年上訴字第 │98年上訴字第 │98年上訴字第 ││ │ │1196號 │1196號 │1196號 │119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9.2.9 │99.2.9 │99.2.9 │99.2.9 │├─┼────────┼───────┼───────┼───────┼───────┤│確│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定├────────┼───────┼───────┼───────┼───────┤│ │案 號│98年上訴字第 │98年上訴字第 │98年上訴字第 │98年上訴字第 ││ │ │1196號 │1196號 │1196號 │1196號 ││判├────────┼───────┼───────┼───────┼───────┤│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99.2.9 │99.2.9 │99.2.9 │99.2.9 ││ │ │ │ │ │ │├─┴────────┼───────┴───────┴───────┴───────┤│備 註│高檢署99年執保字5號 │└──────────┴───────────────────────────────┘┌──────────┬───────┬───────┬───────┬───────┐│編 號│ 13 │ 14 │ │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 │ ││ │(判決附表22 │(判決附表22 │ │ ││ │ 編號18) │ 編號26)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刑前強制工作3 │ │ │ ││ │年 │ │ │ │├──────────┼───────┼───────┼───────┼───────┤│犯 罪 日 期│97.2.14 │97.2.14 │ │ ││ 年 月 日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士林地檢署97年│士林地檢署97年│ │ ││年 度 及 案 號│偵字第1230等 │偵字第1230等 │ │ │├─┬────────┼───────┼───────┼───────┼───────┤│最│法 院│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 │ ││後├────────┼───────┼───────┼───────┼───────┤│事│案 號│97年訴字第748 │97年訴字第748 │ │ ││ │ │、976、981號 │、976、981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98.1.23 │98.1.23 │ │ │├─┼────────┼───────┼───────┼───────┼───────┤│確│法 院│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 │ ││定├────────┼───────┼───────┼───────┼───────┤│ │案 號│97年訴字第748 │97年訴字第748 │ │ ││ │ │、976、981號 │、976、981號 │ │ ││判├────────┼───────┼───────┼───────┼───────┤│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98.4.8 │98.4.8 │ │ ││ │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 │├─┴────────┼───────┴───────┼───────┴───────┤│備 註│士林地檢98年執更字第656號 │ ││ │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已執畢)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邱 同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二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