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七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甲○○就其公共危險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於上訴書狀中僅載稱:其因搶奪、竊盜、毒品等罪,遭一罪一刑致合併執行刑期過重,盼原審能重新從輕裁量云云,並未敘述其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之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而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犯後坦然面對刑責而有悔意,家中有老母及幼女待照料,請予從輕量刑云云,為其唯一理由,而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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