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四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四六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三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八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不服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處有期徒刑九月),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其未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事。上訴意旨以上訴人在自家門前與人聊天,即被強押帶回警局,其程序於法不合(業經原審判決說明上訴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列為毒品列管人口,且採擷上訴人尿液係經過其同意,有該分局上訴人個人詳細資料及勘察採證同意書等項資料附卷可憑),並以其家中雙親年事已高,請求給予改過機會等語,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未置一詞,自不符首揭第三審上訴理由之形式要件,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上訴人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前揭重罪部分之上訴既應從程序上駁回,則輕罪部分之上訴亦為法所不許,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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