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二一號

違反公司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賴忠星呂丹玉吳燦蔡名曜葉麗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二一號

上訴人
劉玲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九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0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劉玲宏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明確,經比較新舊法律規定,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行為時連續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連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刑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犯行之供詞及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查所謂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予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係指該項證據倘予採納,能予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得據以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者而言。如非此項有利於被告之證據,縱未於判決內說明其不足採納之理由,因本不屬於上開範圍,雖其訴訟程序有所違誤,但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之限制,不得據以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本件原判決係綜核全案證據資料,本於調查所得,相互勾稽之結果,憑為判斷認定犯罪事實,並依證人蘇明助(原名蘇明山)、李毓鈺等人之證詞,而於理由內說明蘇明助僅係充當震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上訴人始為實際負責人之論據,核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理由欠備之違法。復敍明由上訴人擔任負責人之雷益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鑫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震天公司,其於公司辦理設立及增資登記時,固有投資款項匯入該三家公司或其公司籌備處所開立之銀行帳戶,但在該三家公司經會計師查核驗證後,隨即將絕大多數投資款項匯入被告或案外人蔡宛秦、程郁仁等人所有帳戶,證人李毓鈺明白證述其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依證人周輝政、施茂雄、謝博欽等人之證詞,其等實係先借款予上訴人,後因上訴人無力償還,始將借款轉為投資款,究與股東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繳股款之情形有間,因認該三家公司確有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之情事,再證人即偉新會計事務所人員林瑞濱已證稱其事務所確有受委託辦理上開三家公司設立等記等事項,則其相關文件之填寫非出自上訴人之手,要屬當然。原判決據此論述上訴人既係實際出面與該會計事務所接洽及指示如何辦理之人,對於該三家公司股款有未實際繳納之情,即難諉為不知。所為論述均不悖乎經驗與論理法則。又證人即負責查核與驗資上開三家公司之會計師楊恩賜並證述相關文件來自於記帳業者,則其之證詞及上訴人在原審所提出之經濟部有關「債權抵繳股款」之函件、匯款單據及存摺內頁等件,即難執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其匯款帳戶名義人蔡宛秦、程郁仁等人當亦無調查之必要性。原判決就此疏未說明,容有微疵,然依上說明,因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枝節性之爭辯,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上訴人就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上開得上訴第三審部分所提起之上訴,既屬不合法而應從程序上駁回,則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之上訴,自亦無從為實體上之審判,應併為程序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二一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