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八0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八0號
- 上訴人
- 陳淑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陳淑娟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明理由,經原審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原審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空言警察違法搜索,扣案之毒品及針筒非其所有,已供出毒品之來源,請查明究辦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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