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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二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賴忠星呂丹玉吳燦蔡名曜葉麗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二號

上訴人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四0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九號〈原判決誤載為第一六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兇器,以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罪刑(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固非無見。

惟查:㈠、有罪判決書,應記載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如漏未記載,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前段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第三項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故被告抗辯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時,法院應為必要之調查,以防免審判者遭受不正方法取得自白之影響。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在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作為認定上訴人與楊東明有共同參與強盜犯行之判斷依據(見原判決第三頁倒數第三行至第四頁第三行)。然上訴人迭於第一審審理及原審法院上訴審提出上訴理由狀抗辯因受人脅迫要求認罪,為了工作及家人才認罪等語(見第一審卷第三十四頁,原審法院上訴審卷第二十七頁反面),則上訴人之自白是否被脅迫而為,與其有無參與強盜犯行之認定具有重要關係,自應查明釐清。卷查第一審、原審法院上訴審及更一審之審判期日,均未就上訴人上開有利辯解,予以調查,有各該審判筆錄可稽,即採其第一審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作為判決基礎,依前揭說明,於法難謂無違。㈡、事實審法院應予調查之證據,不以當事人聲請者為限,凡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均應依職權調查,方足發現真實,否則仍難謂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之違法。上訴人矢口否認參與強盜犯行,而原判決憑以認定上訴人犯罪證據之被害人乙○○證言,其中被害人指認本件參與共同強盜者之特徵,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案發當天警詢時陳稱:「(問:歹徒特徵?交通工具?從何處逃逸?)騎走我車子的歹徒身高約一八0公分,黑色上衣,黑色褲子,戴紅色半罩式安全帽,戴口罩。把風的歹徒則是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半罩式安全帽,戴口罩,他們騎黑色機車」等語(見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警卷第二十三頁),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中稱:「(問:你有無看到他們兩人的長相嗎?)沒有。他們有戴口罩,且有戴安全帽,我記得搶我的那個人是戴紅色半罩式的安全帽,另一人是戴黑色的,全罩或半罩我不記得了。」等語(見偵字第一六一八號偵查卷第十五頁),於案發後近五個月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偵查中當庭明確的指證「在庭的甲○○就是當日下去搶我的人」、「我確認是他」等語(見偵緝字第一六九號偵查卷第五十六頁)。何以被害人於案發當日或距案發較近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時無法確實指認上訴人,而於事隔近五個月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檢察官偵訊時反可指認上訴人係參與共同強盜之人,後者不利於上訴人之指認,有無違背經驗法則,殊有疑義,況上訴人又以前述自白非任意性抗辯,故上訴人究有無參與強盜行為,尚欠明瞭,自應深入調查其他證據以察被害人不利於上訴人之指認是否與事實相符,乃原審未加以查明釐清,復未於理由內加以闡述說明,即遽行判決,難謂無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以上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二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