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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再字第五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劉福聲黃義豐劉靜嫻袁靜文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再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
蔡垂漳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再審被告
邱憲章

      朱 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二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本件再審原告主張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二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再審被告以渠為邱子栗之父母,主張渠因伊不法侵害邱子栗之身體,精神上受極大傷害,得向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惟伊之傷害行為僅係侵害邱子栗之身體權、健康權,再審被告縱因邱子栗係渠子,無端受到傷害,而在精神上感到痛苦,但伊並非侵害再審被告與邱子栗父、母與子間之身分法益,再審被告無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非財產上損害可言,再審被告向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實屬無據,應予駁回。況父母之保護、教養義務,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於未成年之子女,原確定判決並未區分邱子栗未成年與成年後的階段,一概命伊對再審被告負賠償責任,亦有違誤。原確定判決認伊侵害邱子栗身體法益之侵權行為,係屬侵害再審被告與邱子栗間之身分法益,判決已有矛盾;亦未說明為何侵害邱子栗之身體法益,當然構成侵害再審被告對邱子栗之身分法益。又邱子栗已因其身體法益受傷害對伊請求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伊尚須另對再審被告負身分法益受損害之非財產上損害,無異重複課予伊雙重或多重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亦有違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立法意旨,原確定判決顯有違反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之規定云云,為其論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週、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又第三審為法律審,其所為判決係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基礎。故上揭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第三審判決而言,應以該判決依據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而為之法律上判斷,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為限。本件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以:本件車禍之發生,肇因於再審原告駕車突然左轉及邱子栗車速過快而煞車不及,再審原告及邱子栗各應負三分之二、三分之一責任。審酌邱子栗因再審原告之侵權行為致成為類植物人狀態,並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再審被告為邱子栗父母,自邱子栗受傷開始,即持續照顧邱子栗,精神上自感痛苦交瘁,再審原告之過失已對保護及教養之實施造成額外之負擔或支出,且因邱子栗須終身仰賴他人照護,再審被告已無法享有邱子栗生活扶持與孝親之情,堪認其與子女間之身分法益受侵害,並屬情節重大。再審被告自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請求再審原告賠償相當之精神慰撫金。並斟酌再審被告邱憲章係大學畢業,原在電子公司擔任董事長特別助理,現為照顧邱子栗而辭職;再審被告朱婷係大學畢業,目前在台北市船務代理公會擔任專員,月薪新台幣(下同)四萬五千元;再審原告已退休,領有退休金五百萬元,每月優惠利息約四萬八千元,目前居住之台北市○○○路房子為其所有等一切情狀,認再審被告請求再審原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各一百五十萬元,堪稱允當。惟因邱子栗應負三分之一之與有過失責任,經過失相抵後,再審被告各得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一百萬元。從而,再審被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再審原告各給付上述一百萬元本息,應予准許,因而將第一審所為駁回再審被告請求各給付一百萬元本息部分之判決廢棄,改判命再審原告如數給付。原確定判決認該第二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而予以維持,駁回再審原告之第三審上訴,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仍執陳詞,求為廢棄原確定判決,仍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再字第五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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