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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二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鄭傑夫陳玉完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二號

再抗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郭文毅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抗字第二六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經再抗告法院許可;此項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及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甚明。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本件再抗告人以:訴外人FHB Technology Co.,Ltd. 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邀同相對人郭文毅、陸居庸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美金五十萬元,到期後竟不依約償還,迄今尚欠美金四十九萬八千七百元,迭經伊催告,均置之不理,拒絕給付。頃聞相對人正意圖隱匿財產以逃避保證債務之履行,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之虞,爰願供擔保聲請假扣押等情,因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以一○一年度全字第二三六○號裁定,准再抗告人以新台幣四百九十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財產在美金四十九萬八千七百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依再抗告人提出FHB Technology Co.,Ltd. 之借款查詢資料、該公司與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及授權書等件,固足認對假扣押之請求已予釋明,惟再抗告人所提出之催告函暨回執、交寄函件存根及國內掛號查詢等資料,僅可認再抗告人有催告相對人清償借款之事實,難遽認相對人有逃避債務、隱匿或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財產為不利益處分致達於無資力狀態之情形。此外,再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方法以釋明相對人對再抗告人之請求有將來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自不能認為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尤不能因再抗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認可補釋明之欠缺,而准為假扣押等詞,爰將台北地院所為裁定廢棄,改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

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本件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依其所提出之證據,僅可釋明其請求之原因,而就假扣押之原因並未能為釋明,乃原法院合法認定之事實。原法院因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

再抗告論旨雖以:相對人受伊之催告後未回應及清償,尤知悉對台北地院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倘有資產,當然有脫產或隱匿財產等之可能性,且依伊所提證據,已足以釋明假扣押之原因云云,為其論據。然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僅屬原裁定認定其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為釋明之事實當否問題,核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其再為抗告,不應許可。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二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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