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九號

履行契約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王仁貴吳謀焰謝碧莉李文賢詹文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九號

聲請人
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良
代理人
鄭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荷蘭商泛登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VDG Security B. V.)間請求履行契約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八二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八二一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係以:相對人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伊為強制執行,應證明已依執行名義之確定裁判主文記載,提出「內含 『DV-R EC TX』、『 INTEGRATEDDIGITAL VIDEO SOLUTIONS』、『Copyright 2004 VDG SecurityB.V.』、『Version7.3.1』之授權軟體之磁片壹仟片」之對待給付,始得為之。詎前程序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抗字第四九八號裁定(下稱第四九八號裁定),僅憑相對人提出之另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即認定相對人已為上開對待給付之證明,得開始強制執行,因而將士林地院法官所為廢棄該院司法事務官駁回聲請人聲明異議之裁定廢棄,改駁回伊之聲明異議,於法不合。乃原確定裁定竟予維持,駁回伊對第四九八號裁定之再抗告,不當擴張系爭確定判決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亦違反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惟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本院裁判言,應以該裁判依據第二審所確定之事實而為之法律上判斷,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為限,並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或不當在內,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縱有不當,亦不生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問題。本件原確定裁定以前程序抗告法院所認定:相對人提出之系爭確定判決,業於理由認定其已提出系爭對待給付,自形式上審查,足以為債權人(相對人)已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提出對待給付之證明等情,因而維持第四九八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抗告,不論前程序抗告法院認定相對人已提出對待給付之事實是否錯誤或不當,揆諸上開說明,均不生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問題。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詹 文 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九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