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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高孟焄鄭雅萍鍾任賜魏大喨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

抗告人
黃 俊 仁
抗告人
楊 雲 彤
抗告人
許 馨 尹
抗告人
陳 葦 諠
抗告人
葉 明 馨
抗告人
史 素 珠
抗告人
鄭 國 評
抗告人
黃 寶 慧
抗告人
許 嘉 修
抗告人
郭 福 遠
抗告人
郭 阿 金
抗告人
吳郭阿貴
抗告人
謝 兆 宇
抗告人
蕭 叡 涵
抗告人
鄭 春 菊
抗告人
黃金秀玉
抗告人
簡 明 福
抗告人
吳 柳 娟
抗告人
鄭秀稼(榢)
抗告人
廖 伃 彥
抗告人
林李鳳珠
抗告人
劉 梅 招
抗告人
宋 永 翔
抗告人
宋 柏 承
抗告人
温 景 源
抗告人
童 福 妹
抗告人
潘 映 蓉
抗告人
李 婕 萓
抗告人
林 宥 里
抗告人
王 永 猛
抗告人
陳賴秀金
抗告人
陳 中 賢
抗告人
許 王 饁
抗告人
賴 秀 花
抗告人
簡 瑞 珊
抗告人
簡 瑞 玲
抗告人
郭 又 瑄
抗告人
魏 子 翔
抗告人
許 秋 涼
抗告人
顏 瑩 筠
抗告人
何 汝 川
抗告人
李 鴻 寬
抗告人
高 少 婷
抗告人
温 凌 瑛
抗告人
夏 一 平
抗告人
吳 珠
抗告人
温 潔 宜
抗告人
楊 啓 文
抗告人
李 雅 吟
抗告人
潘 姿 名
抗告人
陳 詩 婷
抗告人
劉 盛 葳
抗告人
吳 淑 玲
抗告人
梁 智 程
抗告人
梁 懷 文
抗告人
蔡 奇 霖
抗告人
施 岱 伶
抗告人
蔡 江 寶
抗告人
宋 少 蓁
抗告人
張 䰚 俽
抗告人
王 聖 凱
抗告人
王 昱 翔
抗告人
沈 采 汶
抗告人
洪 禎 遠
抗告人
張 燕 美
抗告人
鄭 均 齡
抗告人
陳 麗 玲
抗告人
郭 月 純
抗告人
葉 湘 蘭
抗告人
倪 至 人
抗告人
宋 婉 玲
抗告人
田 輝 煌
抗告人
郭 美 心
抗告人
宋 姵 樺
抗告人
李 瑋
抗告人
黃 瑞 梅
抗告人
陳 友 宏
抗告人
陳 國 輝
抗告人
杜 偉 瑛
抗告人
許 原 睿
抗告人
許 原 榕
抗告人
華 晉 元
抗告人
黃 筱 茜
抗告人
黃 筱 淳
抗告人
派奇美術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
抗告人
涂 淑 菁
抗告人
夏 一 民
抗告人
許 東 成
抗告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 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元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一○四年度金訴字第三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因刑事被告陳元忠涉犯違反銀行法案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陳元忠賠償損害,經該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原法院以: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至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之。準此,移送前所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認原告之訴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六款所定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以裁定駁回之。查相對人雖經該院以一○三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二、三號刑事判決認定其犯有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在案。然前開判決認定其違反銀行法犯行所造成之被害人,如該刑事判決書附圖一被害人一覽表所示潘黃梅等人,並未包括抗告人在內,其自非因相對人違反銀行法而受損害之人,揆諸前揭說明,非屬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相對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人,其起訴請求相對人為損害賠償,即屬不合法等詞,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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