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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號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大洋蕭艿菁黃國忠鄭純惠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號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被上訴人
詹豐瑞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被上訴人
郭俊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重上字第八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一號確定判決及一○二年度司聲字第三八七號確定裁定,所命被上訴人郭俊志應給付伊不當得利及訴訟費用合計新台幣(下同)六十一萬五千七百五十九元本息為執行名義,聲請對郭俊志之財產強制執行,郭俊志為逃避債務,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將其所有如第一審判決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知情之被上訴人詹豐瑞,詐害伊債權等情,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求為撤銷被上訴人間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命詹豐瑞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復於原審主張:若其撤銷之訴為無理由,被上訴人間之買賣行為應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且郭俊志罹患精神分裂症,領有重度精神障礙之殘障手冊,欠缺行為能力,所為意思表示應屬無效,伊得代位郭俊志行使權利等語,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追加備位聲明,求為命詹豐瑞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伊買賣系爭土地,並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亦不知害及上訴人之債權,且郭俊志出賣系爭土地取得價金,其財產並無減少,與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撤銷權要件不符,且郭俊志於買賣及移轉土地時亦非無行為能力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將第一審所為撤銷被上訴人間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登記之判決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訴,並駁回上訴人追加之訴,無非以:郭俊志於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將系爭土地以買賣移轉登記予詹豐瑞,原因發生日期為同年八月十三日,應屬有償行為,而郭俊志在銀行仍有定期存款三百五十萬元,足資清償對上訴人之債務,無許上訴人行使撤銷權。又詹豐瑞以六百六十八萬八千元向郭俊志購買系爭土地,已陸續給付價金,相互履行交付義務,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買賣及所有權移轉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自難採信。而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郭俊志於行為時,為無意識、精神錯亂或受監護宣告,其所提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下稱台北榮總)診斷證明書及中華民國殘障手冊,僅足證明郭俊志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追蹤複查中,及經診斷為重度精神障礙而已,自難據以認定郭俊志於買賣及移轉所有權時欠缺意思能力而無效,上訴人請求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法無據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定有明文。成年人如未受監護宣告,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已達喪失意思能力程度之情形者,其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致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即無訴訟能力。而當事人之訴訟能力,係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苟有疑義,法院不論訴訟程序進行至何程度,均有調查之義務。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郭俊志罹患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領有重度精神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依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說明,係指須施以長期精神復健治療,以維持日常生活最基本自我照顧能力,並需他人監護者,已屬欠缺意思能力等語,並提出郭俊志之台北榮總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及身心障礙服務資訊網重度精神病說明為憑(原審卷第一四六至一五○頁),而郭俊志於本案未曾到庭或具狀陳述,其是否具有訴訟能力?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原審未遑進一步查明,遽行判決,自屬疏略。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本件訴訟標的對於被上訴人必須合一確定,又郭俊志有無訴訟能力既有待事實審釐清,則上訴人對於詹豐瑞上訴部分,亦應認為有理由,併予廢棄發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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