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
- 上訴人
- 東山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 茂 鉦
- 法定代理人
- 陳 瑩 儒
- 法定代理人
- 陳吳靜惠
- 訴訟代理人
- 陳 俊 翰律師
- 被上訴人
- 程 清 田
- 訴訟代理人
- 羅 裕 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150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0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次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61條及民法第122條所明定,惟所謂休息日,係指當事人及法院皆休息之一般休息日而言,至僅當事人個人為配合特殊節慶而休息之日,則不包含在內。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工雖於5月1日勞動節休假,惟此既非政府規定法院、機關團體及一般人民均應放假之日,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106年4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上說明,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6年5月1 日止(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06年5月2日始提出上訴狀,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