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8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486號
- 上訴人
- 黃國田
- 被上訴人
- 黃國艦
楊玉慧
黃柔馨
黃柔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上字第2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2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但業經本院於106年8月10日以106 年度台聲字第1120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同年8月29 日寄存送達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9月8日生送達之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