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6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766號
- 抗告人
- 莊淑暖
- 訴訟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莊吳璇珠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本件抗告人以其與相對人莊吳璇珠間原法院104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8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受命法官曾部倫(下稱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向原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原法院以:抗告人所述事實,無非係指摘受命法官無視伊連續於民國105年11月8日、9日、11日、14日、15 日分別具狀聲請訊問證人黃萬建,惟受命法官於105年11月25 日庭期僅通知證人吳秀蘭到場,未依伊之聲請通知黃萬建到場,主觀臆測該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而未釋明該法官與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相對人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因認抗告人聲請該法官迴避,於法不合,爰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