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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蘇芹英林金吾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

上訴人
蔡錦吉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上訴人
陳兩傳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103年度重上更 (一) 字第1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 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訴外人林忠男、林茂青(下稱林忠男等2 人)邀被上訴人為保證人,與上訴人簽立系爭協議,約定由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8億6687萬3000 元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標購訴外人大榮製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榮公司)所有系爭廠房,上訴人如以較低價金得標,其差價則作為上訴人依法辦理點交及報酬之用。嗣上訴人代林忠男等2人以7億5000餘萬元得標,林忠男等2人已給付上訴人上開差價其中3000萬元,尚欠7100 萬元,上訴人前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系爭支付命令,命被上訴人給付7100萬元本息確定,上訴人持以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廠房於拍賣前即遭大榮公司之員工長期占有,上訴人依系爭協議之約定,負有解除大榮公司員工之占有,將系爭廠房點交林忠男等2 人之義務。因上訴人未依約履行該點交義務,林忠男等2 人乃代償大榮公司積欠工人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共計8320萬2796元(下稱系爭墊款),始占有系爭廠房,林忠男等2 人所受系爭墊款之損害,係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所致,林忠男等2 人得請求上訴人就此款項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不能證明林忠男等2人嗣就系爭墊款已自大榮公司拍賣之財產受償6000 萬元,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42條之1規定,主張以林忠男等2 人對上訴人就系爭墊款之損害賠償債權與其對上訴人所負債務抵銷,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林忠男等2人就系爭墊款已於高雄地院77年度執字第2706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而受償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原審謂上訴人就其所主張此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未違反證據法則。再原審已說明經調取高雄地院執行大榮公司財產之相關執行案卷(含77年度執字第2706號),均查無林忠男等2 人受分配款項之資料,則原審未依上訴人之聲請,命被上訴人提出林忠男等2 人參與分配之分配表,並不違背法令,均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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