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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24號

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陳玉完鄭純惠蕭艿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24號

抗告人
林淑華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 年度重國再字第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就原法院 105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4號確定判決(下稱4號確定判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5、6、9、13款情形提起再審之訴,經原法院106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判決(下稱1 號確定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在案,抗告人再以同一事由對於1 號確定判決,更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即不應准許。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徒以4 號確定判決有漏審重要證物、適用法規不當情事,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2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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