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30號

請求拆屋還地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周舒雁林麗玲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30號

抗告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抗告人因與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72號、原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1號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事由,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查抗告人聲請再審狀上未合法表明上開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理由,業經原法院認其聲請不合法,以107 年度聲再字第26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院因以顯無勝訴之望,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3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