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7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70號
- 抗告人
- 廖品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康鄭有晴間請求清償借款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3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康鄭有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規定自明。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就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其聲請為無理由,因而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難認為有理由。至抗告人於提起抗告後,雖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惟並未釋明其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事由。該等新證據,本院不得加以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