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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3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周玫芳黃莉雲林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913號

抗告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本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73號及原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案列原法院 107年度聲再字第25號),並以伊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然有相當證據,足獲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抗告人因未於再審聲請狀內合法表明再審事由,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等詞,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而抗告人上開再審之聲請,原法院以裁定駁回後,抗告人提起抗告,亦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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