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聲字第1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簡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吳春重
- 聲請人
- 吳 卻
- 聲請人
- 吳天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翁瑞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土地經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8月16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最高法院以上訴或抗告,不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第1項及第436條之3 第2項之規定,認為不應許可而駁回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此觀同法第436條之5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6年度台簡上字第 21號駁回其上訴之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9款、第13款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查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之前訴訟程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22號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認其上訴不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及第436條之3第2項之規定,難謂合法,而以原確定裁定駁回其上訴,乃聲請人竟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難謂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