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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37號

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請求撤銷調解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彭昭芬滕允潔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337號

聲請人
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間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本院裁定(106 年度台抗字第8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應準用於再審程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17號認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人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係以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裁判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3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請求撤銷調解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