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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3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陳靜芬張競文周玫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736號

上訴人
莊文振
上訴人
吳敏嚴
上訴人
施婉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上訴人
桂子敏
被上訴人
林麗水
被上訴人
郭月娥
被上訴人
楊仲萍
被上訴人
楊建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7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創意公司)之帝圖建案,得款新臺幣(下同) 328,889,999元,上訴人莊文振、吳敏嚴(下稱莊文振等2 人)及施婉華分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 85號、第87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85號、87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參與分配,經該院民事執行處作成原分配表,列入如第一審判決附件所示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次序14、15、35、36受分配。被上訴人(他債權人)以上訴人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不存在為由,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具消極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性質,是應先由主張該債權存在之上訴人負舉證之責。惟依渠等所舉之證據資料,不足以證明創意公司有向莊文振等2 人借款供業務營運之用、李祥剛代表創意公司共同簽發如系爭85號本票裁定所示本票2 紙,係基於執行創意公司之業務或業務上需要所簽發,是上開承擔或擔保債務之發票行為,依公司法第16條及創意公司章程第14條規定,對創意公司不生效力。另施婉華自承借款人為知遠集團負責人李祥剛,前後16次借款共84,459,288元,汪添進因其對李祥剛之債權曝險部位過多,故將此債權讓與伊等語,足見上開16筆借款,係李祥剛個人債務,與創意公司無關。李祥剛於民國102年4月20日系爭87號本票裁定所示面額84,459,288元本票予施婉華,顯非清償創意公司之債務,亦非基於執行創意公司業務或公司業務上需要,上開承擔或擔保債務之發票行為,對創意公司不生效力。此外,莊文振等2 人及施婉華,均未能舉證證明渠等分對創意公司有系爭85號本票裁定所示之102,000,000元、87號本票裁定所示84,459,288 元之債權存在,自不得執之聲明參與分配。則系爭分配表次序14併案執行費(施婉華)受分配金額675,674 元、次序15併案執行費(莊文振等2人)受分配金額816,000元、次序35票款(施婉華)受分配金額9,907,071元及次序36票款(莊文振等2人)受分配金額11,885,224元,均應剔除。另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判決結果無涉,無逐一論述必要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違法或論斷違反證據法則,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周 玫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36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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