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3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30號
- 抗告人
- 簡誌重
- 法定代理人
- 李堉臣
上列抗告人因與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72號、原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1號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事由,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查抗告人聲請再審狀上未合法表明上開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理由,業經原法院認其聲請不合法,以107 年度聲再字第26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院因以顯無勝訴之望,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