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913號
- 抗告人
- 簡誌重
- 法定代理人
- 李堉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本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73號及原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案列原法院 107年度聲再字第25號),並以伊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然有相當證據,足獲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抗告人因未於再審聲請狀內合法表明再審事由,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等詞,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而抗告人上開再審之聲請,原法院以裁定駁回後,抗告人提起抗告,亦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