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68號

一、台 莊文振等與桂子敏等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蕭艿菁李媛媛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68號

再審原告
莊文振
再審原告
施婉華
再審原告
吳敏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觀民律師
再審被告
桂子敏
再審被告
林麗水
再審被告
郭月娥
再審被告
楊仲萍
再審被告
楊建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6年度上字第707號)、106年3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542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管轄,固為同法第499條第2項本文所明定。惟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若經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本件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707號判決(下稱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107年度台上字第736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茲再審原告對原第二審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54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36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另由本院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6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莊文振等與桂子敏等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