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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27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王仁貴李寶堂滕允潔林金吾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27號

聲請人
王滋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雷蔚馨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49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5 年度台聲字第149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前對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349號確定裁定(下稱第349 號裁定)及前歷次裁定聲請再審,已具體表明上開裁定違反司法院(76)廳民二字第1884號函意旨,錯誤適用修正前民法第828條第2項規定,而未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4項、第5項規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之再審事由,原確定裁定未予糾正前歷次裁判之錯誤,駁回伊之再審聲請,有違本院102 年度台再字第30號、95年度台再字第57號判決(下稱第30號等判決)意旨,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惟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縱若與本院其他確定裁判意旨有違,亦非法定再審事由。原確定裁定認第349 號裁定並無聲請人所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且第30號等判決非本院尚存有效之判例,聲請人以該確定裁定違背各該判決意旨,謂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容有誤會,因而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至聲請人於其聲明中求為廢棄原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均屬法院認聲請人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有理由後,始須遞次審理之範圍,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既非有理由,法院即無庸就該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為審理。又聲請意旨所陳行使優先承買權無須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乙節,係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第一、二審判決不服之理由,其據以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27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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