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86號
- 上訴人
- 李佳靜
- 被上訴人
-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李壽東
- 被上訴人
- 李鴻福
- 被上訴人
- 宋文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醫上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雖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救字第106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其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於民國107 年11 月12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逾期未補正,經第二審法院函知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規定,向第三審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於同年月29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於107年11月30日具狀陳報拒絕依該條規定,聲請本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