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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陳真真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86號

上訴人
李佳靜
被上訴人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壽東
被上訴人
李鴻福
被上訴人
宋文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醫上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雖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救字第106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其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於民國107 年11 月12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逾期未補正,經第二審法院函知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規定,向第三審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於同年月29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於107年11月30日具狀陳報拒絕依該條規定,聲請本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6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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