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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43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大洋蕭艿菁李文賢鄭雅萍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243號

再抗告人
廖宗志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林欣頤律師

      蘇琬鈺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更一字第2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經再抗告法院許可;此項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及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9條之1 規定甚明。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或不當之情形。本件相對人以:再抗告人為臺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鼎公司)商務醫學顧問(原為醫學處長),為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規範之浩鼎公司內部人,於民國104年8月28日因職務上明確知悉足以影響浩鼎公司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在該消息於105年2月21日公開前,分別陸續於104年9月間起至105年1月間止,出脫所持有之該公司股票,以規避股票價格下跌所受之損害。再抗告人與相關內部人游丞德、黃秀美應依同條第2項、民法第 184條、第185條規定,對證券投資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相對人獲受害之證券投資人授權,請求再抗告人賠償原裁定附表一至三、七至九所示請求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5億3,945萬1,813元,惟再抗告人資力與該金額相差懸殊,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爰聲請對再抗告人財產,於上開金額範圍為假扣押,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再抗告人涉犯證交法之內線交易罪,應依同法第157條之1第 2項規定及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對伊之授權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5年度偵字第5765號、105年度偵字第10781號起訴書、浩鼎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重大消息、再抗告人股票交易明細及買賣金額資料、浩鼎公司股價資訊、再抗告人內線交易期間表、授權人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同意書、交易資料為證,堪認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再抗告人名下不動產價值約 6,535萬餘元、股票價值約5億5,325萬餘元〔詳如原裁定附件(下稱附件)五所示〕、現金存款及對第三人之債權共9萬5,171元,然附件四不動產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已超出原法院認定之不動產市值,應予扣除,則再抗告人可供清償之財產價值與相對人求償金額已甚接近。遑論再抗告人自承其財產價值約介於1億4,930萬餘元至1億6,254萬餘元間,與相對人主張之債權金額相差懸殊。參以再抗告人自行陳報其名下之股票價值計僅 7,591萬餘元,且持股餘額與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顯現之股數,差距極大,則其名下之股票是否均得以清償債權,亦非無疑。另附件五編號2「中裕」、編號9「藥華藥」,係上櫃公司,屬生技醫藥股,股價變動甚鉅,編號7 之「樂陞」業已下櫃,故再考量股價變動因素,相對人有將來難以獲償之虞情事。參以再抗告人否認本件有何內線交易情事,不可能同意賠償等情。則綜合上情及社會一般通念,難謂其日後並無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堪認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非全然未予釋明等詞,因以裁定廢棄第一審該部分裁定,准許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論旨雖以:相對人就其請求原因未為釋明,且伊無脫產行為,亦無未來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情事,不具有假扣押原因云云,為其論據。惟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屬原法院認定相對人釋明假扣押請求及原因之事實當否問題,核與原裁定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且無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依上說明,其再為抗告,自不應許可。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4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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