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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7號

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彭昭芬陳玉完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7號

聲請人
陳聰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金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7年度聲更二字第2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預納裁判費,此為抗告所應具備之法定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中段同一法律上之理由,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再行抗告者,於已備之程式不生影響。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21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認聲請人之抗告有理由,將上開裁定廢棄,發回高雄高分院,該院復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再經本院裁定予以廢棄發回,高雄高分院再為裁定後,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依首開說明,聲請人對該發回更為裁定事件再行抗告,即應免徵裁判費,則其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7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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