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 棠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侯佩伶間請求確認僱傭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本院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民事訴訟法第73條所稱之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之法定代理有變更而消滅者,係指新法定代理人尚未依法承受其訴訟前而言,此時訴訟程序固不因之而當然停止,該訴訟代理人自仍得本於訴訟代理權繼續代理訴訟。惟若新法定代理人已依法承受訴訟時,該訴訟代理人之原訴訟代理權即當然歸於消滅,此觀該條及同法第170條、第173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判決,有漏未記載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陳業鑫律師」之顯然錯誤等語,聲請裁定更正。查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原法定代理人為杜英宗,並委任陳業鑫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嗣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尹崇堯,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及提出委任書委任余天琦律師、施穎弘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則陳業鑫律師已喪失訴訟代理人之地位,聲請人復未再提出委任狀委任陳業鑫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上開判決未將陳業鑫律師列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經核並無錯誤之情形,其聲請更正,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